关于调整广东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
粤财采购〔2017〕7号
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,顺德区人民政府,省直各单位:
为进一步简政放权,扩大采购自主权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的规定,经省人民政府同意,现将调整我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《广东省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》以外的货物、服务和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提高至100万元。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,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畴。各地级以上市可结合实际,对本地区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并报省财政厅备案。
二、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。广东省财政厅《关于印发〈广东省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〉的通知》(粤财采购〔2016〕7号)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,以本通知为准。
广东省财政厅
2017年8月16日